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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权利射程”思维界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前沿

2016-09-11 苏烨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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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损害的质属性要素是指侵权法上损害的实质内容以及可赔偿损害范围的确定。那么,究竟该如何解读侵权法中损害的质属性要素?权利以及权利外利益又该如何保护?对此,南京大学法学院李炎博士在其《损害的质属性要素再解读——权利的射程和利益的筛选》一文中发表了见解。


传统理论总是试图从单一的方面界定权利的本质,但权利概念是一个开放式的动态体系,它只能在整体意义上作为类型概念进行描述。这也给出了通过权利的射程来探究的空间,某项利益是否是损害论中质属性所指向的内容也可以通过开放的权利体系所带来的延展性来解决。权利射程的思维模式是一个弹性框架的动态体系,因此对这个体系中的相关考量因素的界定便显得尤为重要,以下分别述之。


1
确定欲保护利益的基本内容


根据个案的不同,抓住其中心诉求进行框定,选中并提取利益的内容,将其裁剪出来放置,形成与对比之利益的相关素材。这样的框定、选中、裁剪的工作的基本思路应当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来进行判断,其主要内容是把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爱和归属感、尊重和自我实现五类,依次由较低层次向较高层次排列。应当优先寻找与较低层次的需求内容近似的利益,如生理需求中的健康,安全需求中的财产。


2
已提取的利益素材与近似权利的相关性


判断某一利益是否是正当的(即纳入损害的质属性范畴),可以通过考察此种利益与最为近似的权利间的亲缘关系来进行。与欲保护利益近似的权利的本质属性也会产生不同的射程。一项利益越接近于绝对权(如类似于所有权的占有),那么受到保护的强度也就越高,而近似于相对权的利益则可能无法被权利的射程所高强度的笼罩(如类似于债权的纯粹经济损失)。区分言之,绝对权中位阶最高的权利是人格权,其中最重要的是生命权及健康权。物权的位阶也处于高位,但对其的限制较之人格权而言要更多一些。


3
是否具有合法性排除事由


欲使利益得到法律保护,其必须具有合法性。一项秩序是否为“法秩序所否定”,可能也只有在确定的案型之下才可以得出结论。被侵害权利的位阶,仅是决定个案中相应损害是否可得到赔偿的因素之一,即使位阶较高的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也可能得不到赔偿。而在故意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损害他人的情况下,无论什么样类型的损害均有可能获得赔偿。这里,伦理上之考量的穿透力,已使得几乎所有的不利益均可能具有损害赔偿的可能了。


4
禁止向基础价值“逃逸”


自由这一来自基本原则的基本权利实际上具有利益的特性,因为与侵权法相关的内容几乎都涉及了对自由的限制,其原因即自由是最为基础的价值。任何利益几乎都可以解释为自由的衍生物,这样的大框架实际上并不适合于使用权利射程进行个案的判断,应当避免使用。同样应当谨慎使用的具有基础价值还包括公平、正义等。当且仅当没有其他可供对比的权利或特别法所规制的利益之时,以上基础价值性内容方可当作最后的选择进行适用。


原文从个案分析入手,梳理了侵权损害的质属性内容,力求为侵权损害评价提供更加精确和可操作的判断标准,并提出了构建整个侵权损害评价体系的新路径。


参考文献:李炎:《损害的质属性要素再解读——权利的射程与利益的筛选》,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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